各位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负责人和朋友请注意。在保障药品质量、守护动物健康的同时,要依法经营、严守红线,做到安全生产、规范经营。
为帮助大家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,切实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与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法定职责,避免因违法而承担重大法律责任,造成重大精神和经济损失。去年,广州市及各区农业农村部门向大家发布了《兽药生产重要责任告知书》和《兽药经营重要责任告知书》,重点提醒企业必须警惕的法律“雷区”与违法后果。赶紧收藏学习。

⚠ 特别提醒
以下“雷区”千万不要踩,后果很严重。最高处罚:货值金额5倍罚款或20万元罚款。吊销生产、经营许可证。终身行业禁入。刑事责任。无期徒刑。
雷区一:无证生产、经营兽药
(一)无兽药生产许可证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、经营兽药。
(二)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、兽药经营许可证,生产、经营假、劣兽药。
(三)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。
责令停止生产,没收生产资料、产品、违法所得;最高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或者20万元罚款;吊销兽药生产、经营许可证;追究刑事责任(包括:最高处无期徒刑;处销售金额2倍罚金或者没收财产);赔偿他人损失;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、经营活动。
雷区二:骗取许可证或批准证明文件
提供虚假的资料、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。吊销兽药生产、经营许可证或撤销批准证明文件;最高处10万元罚款;赔偿他人损失;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、经营和进出口活动。
雷区三:买卖、出租、出借许可证或批准证明文件
买卖、出租、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。没收违法所得;最高处10万元罚款;吊销兽药生产、经营许可证或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;追究刑事责任;赔偿他人损失。
雷区四:违规销售原料药
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,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。警告;没收违法所得;最高处5万元罚款;吊销兽药生产、经营许可证;赔偿他人损失。
雷区五:未落实管理规范
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、生产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。警告;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、生产、经营活动;最高处5万元罚款;吊销兽药生产、经营许可证;赔偿他人损失。
雷区六:安全生产管理失职
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。最高处10万元罚款;停业整顿;追究刑事责任。
雷区七: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
违反爆炸性、易燃性、放射性、毒害性、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,在生产、储存、运输、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,造成严重后果。构成犯罪的,最高将处7年有期徒刑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