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帮助大家更好了解法律法规要求,保障公共安全,共同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,护航行业发展,去年,广州市及各区农业农村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发布了《畜禽养殖场(专业户)动物防疫及安全生产责任告知书》,重点划出了畜禽养殖主体必须警惕的若干法律要点。帮助广大养殖主体防范法律风险,规范生产经营活动。今天,我们一起来重温一下吧。
⚠ 特别提醒
如果违反规定可能让多年心血付诸东流。最高罚款可达货值30倍。面临停业整顿和刑事责任。
一、无证经营养殖场
开办动物饲养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,责令改正,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,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。
二、违反规定经营、运输动物或动物产品
经营、运输下列动物和动物产品将面临重罚:
(一)封锁疫区内与动物疫病有关的
(二)疫区内易感染的
(三)依法应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
(四)染疫或疑似染疫的
(五)病死或死因不明的
(六)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
最高将被处货值金额30倍罚款、相关责任人5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;构成犯罪的,终身不得从事经营等活动,并追究刑事责任。
三、违反规定向无疫区输入动物、动物产品
未经检疫合格,向无疫区输入动物、动物产品,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,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。
四、经营、运输未附检疫证明的动物及动物产品
动物、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、检疫标志的,责令改正,处货值金额1倍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对承运人处运输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。
五、伪造、转让、变造检疫证明、标志、标识
(一)转让、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、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,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、检疫标志、畜禽标识,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。
(二)持有、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、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,没收检疫证明、标志、标识和动物、动物产品,并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。
六、阻碍防疫工作
发现染疫未报告,未采取控制措施,拒绝或者阻碍官方进行动物疫病监测、检测、评估,最高处5万元以下罚款,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。
七、违反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
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、病害动物产品的,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,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。
八、违反规定使用兽药
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,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真实的,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,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,最高处5万元罚款;给他人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九、销售休药期动物、动物产品且未按规定告知
销售尚在休药期动物、动物产品,未按规定告知的,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动物、动物产品的,最高将被处10万元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给他人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十、违反规定使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
(一)使用未获批准的新饲料或进口饲料
(二)使用"四无"饲料产品(无标签、无许可证、无标准、无合格证)
(三)不遵守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
(四)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违规成分
(五)添加禁用物质
单位最高将被处5万元罚款,个人最高将被处5千元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添加禁用物质:最高10万元罚款+刑事责任。
十一、违反规定提供饲料
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,最高处2万元罚款。
十二、违反规定经营种畜禽
(一)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
(二)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
(三)伪造、变造、转让、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
最高将被处3万元或违法所得3倍罚款,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。
十三、畜禽养殖场未备案
(一)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
(二)未建立养殖档案
(三)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
最高1万元罚款。
十四、安全生产管理失职
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,最高将被处10万元罚款,并停业整顿;构成犯罪的,将被追究刑事责任。
十五、污染废弃物处理不合格
(一)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,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,即投入生产、使用
(二)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
最高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合规经营小贴士:办理齐全证照、建立完整档案、遵守用药规范、定期检查防疫条件,是养殖场长久经营的基础。